武漢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首起刷單案
案情簡介辦案機關:湖北省武漢市工商局
處罰時間:2018年5月16日
處罰結果:罰款30萬元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武漢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武漢JSJZ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員工李某的工作電腦中存有刷單文件,包含2018年1月至3月的刷單記錄以及用戶評價參考樣本等資料。執法人員通過對比當事人在××電商平臺專營店的產品銷售記錄和用戶評價,認為其行為涉嫌組織虛假交易。該局經報請批準,于4月2日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1月9日,當事人以員工手機號158723×××××通過某網絡云客服刷單平臺(相關線索移送處理)注冊賬號,并將其在××電商平臺專營店的用戶名和賬號提供給該刷單平臺,以支付每單12元至16元不等的費用,要求該刷單平臺定期對其××電商平臺專營店相關商品排名進行跟蹤服務,一旦發現商品排名下降即開始炒信刷單。
在刷單前,當事人根據刷單量事先向某刷單平臺指定賬戶預存一定金額款項,用于墊付貨款、結算平臺服務費和“刷手”傭金。該刷單平臺收款后,組織線下“刷手”通過手機××電商平臺APP或者PC端,對當事人在××電商平臺專營店的相關商品進行炒信刷單。
刷單流程為:“刷手”接任務,瀏覽××電商平臺網站貨比三家,進入指定店鋪搜索目標商品,聊天、下單并支付貨款,然后由某刷單平臺退款、代為發貨(空包快遞),“刷手”收貨并按照評價樣本填寫好評,該刷單平臺確認“刷手”完成任務后給“刷手”發放傭金,完成刷單炒信任務。此過程大約需要一周時間。
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通過某刷單平臺雇線下“刷手”刷單1861單,支付該平臺傭金22898元。通過刷單炒信,當事人在××電商平臺專營店的銷售額達19.38萬元。
武漢市工商局認為,該公司的行為系通過非法刷單平臺虛構其網店商品的交易數量和用戶評價,誤導消費者對其專營店及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認知,作引人誤解,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商業宣傳,其行為違反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辦案人員談體會——
重視發現方法 準確適用法律
艾媒咨詢的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額達6.55萬億元,移動端交易額達4.637萬億元;移動電商用戶規模達4.73億人,比上一年增長13.2%。龐大的網購人群帶來充足的購買力,這些消費者不當面購買商品,只依靠商品描述、已購人群的評價與曬圖、商品銷量等信息來判斷是否購買該商品。由此,有些店家動起了“歪腦筋”,企圖通過雇幫手虛構銷量、發布虛假的好評信息等,以提升網店排名,誤導、欺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消費者上當受騙的情況時有發生,也嚴重破壞了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的評價體系和商業信譽。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工商局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武漢JSJZ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刷單炒信行為開出30萬元罰單,并依法將此案向社會公示,以增強相關經營者守法的自覺性。
查辦心得
本案是武漢市工商局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辦的首起刷單案。做好預案、固定有效證據、準確適用法律、攻克當事人心理防線等工作,對查處本案起到重要作用。就本案來說,辦案人員認為在辦案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刷單炒信行為的概念和目的。刷單炒信,是網店自己或者付款雇他人假扮顧客,用以假亂真的購物方式虛構商品交易過程,增加商品的銷售量,并填寫虛假的商品和服務好評。刷單炒信的目的,是為了遵循電商平臺“以商品銷售量和買家評價的好壞為主要評價標準分配相應流量”這一游戲規則,通過虛構網店銷量和好評來誘使電商平臺的客戶評價系統作出錯誤評價,從而提升網店在電商平臺的搜索排名和整體信譽,獲取其商品能被消費者優先看到的機會。
二是刷單炒信行為的發現和突破。幾年前淘寶、天貓等電商平臺啟動刷單稽查系統,在不同時間點針對不同級別的店家設置不同的閾值。如:從數據維度稽查時,主要是將網店跟同行業均值和網店的歷史數據進行對比,其稽查重點通常為“流量狀況、轉化率、收藏率、加購率、評價比例、回購率”等數據。網店如果超出合理范圍值,則容易被認定為異常數據而被監控。
為了避開電商平臺稽查系統的監控,一些不法網店實施的刷單炒信行為更為隱蔽,接近真實交易流程。辦案人員從網購流程發現不法店家的刷單炒信行為較為困難。對此,辦案人員主要通過三個方面發現刷單炒信行為。一是由于刷單商品多數為幾百元以內的低價產品,辦案人員通常查看網店“低價、爆款”商品的評價占比及其內容是否一致,不常見、不被買家接受的商品銷售量是否突然增多。二是由于“刷手”通常會在深夜刷單且只訪問啟動頁和首頁,辦案人員通過用戶數據分析工具(GrowingIO等)查看其訪問時間及訪問頁面。三是核實網店經營主體的注冊信息,或者通過電商平臺搜索該商品,在篩選項里選擇發貨地為所在管轄地,通過快遞單倒查發貨地,進而核實經營主體。一般來說,天貓、京東網上的網店是實名制、有營業執照,而淘寶網上的網店則不一定。
辦案人員查辦本案時,主要通過核查當事人的財務數據發現其刷單炒信行為。在刷單炒信案中,虛假交易行為的最大漏洞是公司財務的“進銷存”數據不對等。為了查明真相,執法機關可以采取相互制衡的方式:如果網店某商品的銷售量大于公司財務的進銷數據,多余部分可能未入賬,有逃避稅收征管的嫌疑;來源不合法,涉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虛構網絡交易,涉嫌不正當競爭。執法人員從這三個方面調查當事人,再加上“用戶評價的一致性”等材料佐證及使用數據分析工作進行痕跡查找,通常能讓當事人如實交代問題。
三是相關刷單證據的固定。這就需要按照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幾個關鍵詞來收集相關證據,如“經營者,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等。
結合本案看,辦案人員在取得初步證據和當事人配合的基礎上,首先依法對當事人協議、賬冊及相關人員的電腦數據進行復制、拷貝,以備不時之需。辦案人員圍繞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關鍵詞展開調查:通過調取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網店備案信息,證實當事人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適格主體;通過對網店銷售量大的商品頁面截屏,記錄其網絡銷售量和評價內容;打開店鋪數據分析系統,截取數據異動較大時間段的前后銷售統計數據,同時核查這段時間公司財務記錄的真實銷售數據;通過數據對比,確認其網店相關商品所標注的銷售數據(付款人數)存在虛假;通過復制粘貼,搜索網絡和相關員工的本地磁盤,找出近似或者一致的用戶評價,確認評價用語存在虛假。
對于網店來說,受電商平臺運營規則的約束,經營者無法對網店的銷售數據和用戶評價進行修改,因此需要繼續查實幫助其刷單的行為人。一般來說,由于此類行為的隱蔽性,執法機關大多通過資金鏈和相應崗位的工作日志發現該行為人,重點核查出納的電腦和現金流水賬目,對頻繁打款的非正常業務個人銀行賬號進行排查,找到該行為人和費用明細。之后,執法機關要求相應崗位工作人員提供“電腦資料圖片、刷單平臺的注冊信息、刷單流程和費用憑證、電子物流單、刷單統計表、商品評價樣本、相關員工刷單工作記錄、‘刷手’的手機刷單流程截屏”等信息,即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法律適用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該法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構成虛假廣告。
有觀點認為,從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看,本案應定性為虛假廣告行為,因為當事人的行為系“對商品的銷售狀況和用戶評價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并沒有幫助他人從事虛假宣傳活動,所以當事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基于以下三個要素。
一是具有擾亂秩序和損害他人的后果要件。電商平臺運營規則規定,網店商品的“交易數量”和購買者的“售后評價”直接影響網店及其商品的搜索排名。如果網店的搜索排名靠后,則被購買者搜索到的可能性基本為零,即使再誘惑的語言、再精美的圖片也只能石沉大海。本案中,為了提高被購買者看到的概率,當事人圍繞電商平臺運營規則規定,雇他人實施刷單炒信行為,以足夠的交易數量和用戶好評,讓自身店家的排名靠前。此行為不僅排擠了同業競爭者,還嚴重破壞電商平臺通過長期積累構建的信用評價體系,導致消費者不再相信電商平臺的評價系統,電商平臺的聲譽與信譽也受到較大影響。
二是具有通過刷單和幫助虛假宣傳的過程要件。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該條款強調的不正當競爭主體是幫助者,而不是被幫助者。而實際上當事人是通過金錢購買刷單服務的方式,雇他人幫助組織虛假交易,客觀上實施了教唆幫助人行為,主觀上希望通過他人的幫助來實現組織虛假交易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從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可以看出,第二款所指的幫助進行誤導性宣傳的行為,是對該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界定的誤導性虛假宣傳行為涵蓋范圍的延伸,用單獨的條款予以明確,更能突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刷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立法態度。
三是符合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誤導性回歸的本意。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使用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概念,這是將“虛假和引人誤解”兩種行為作了并列,也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五條第(四)項和第九條的規定進行綜合。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強調的是“引人誤解”的后果要件。
本案當事人違反電商平臺運營規則,通過組織虛假交易,以虛構的“銷量和好評”欺瞞電商平臺評價系統,騙取流量,提升店鋪排名,在非法排擠同業競爭對手的同時,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行為產生實質性誤導。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其行為,正是考慮到此行為的誤導性后果,也符合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具有明確的現實指導意義。
延伸思考
一些大型電商平臺針對刷單炒信行為也出臺了相應的規制規則,同一 IP地址的“刷手”較難完成多筆交易,一旦店家被發現存在刷單行為可能被關閉。所以,有刷單需求的店家通常通過刷單平臺廣泛邀約來自各地的“刷手”進行刷單。一般而言,由于要事先墊付貨款,“刷手”刷的是廉價產品。對于價格高昂的產品,店家通常以送代金券等形式促銷,只要購買者填寫好評,就可以得到一定金額的代金券;如果需要刷單提升銷量,則從線下拉“刷手”進行刷單。
辦案人員通過互聯網搜索關鍵詞,有關刷單的網頁達158萬個,“刷手”的網頁有496萬個,“刷單軟件、刷單技巧、刷單平臺、‘刷手’兼職”等消息隨處可見。甚至網上有人曬出刷單炒信的抗風險措施——“不能用同一機器或IP地址買賣商品,修改價格不能低于50元,使用支付寶要達80%以上,商品地址和發貨地址保持一致,不能在短期內經常關閉交易,定價不能低于淘寶市場整體價,評價不能千篇一律”等。
從上述現象來看,刷單炒信、組織虛假交易似乎已成巨大的產業鏈。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劍指刷單炒信行為,就是為了營造公平有序的電商經營環境,這需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有責任擔當精神。在實踐中,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充分運用大數據,依法嚴格查處刷單炒信行為的同時,仍需要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的規定,建立部門之間的聯絡共治機制。網購平臺所在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更要充分調動平臺官方維權的積極性,借助其電商平臺(刷單稽查系統)的力量發掘“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者的源頭數據,并對此類刷單炒信行為全面整治,讓消費者網絡購物更放心、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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