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遭名稱剔除法定代表人任職限制或可解除
福建省廈門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印發通知,明確在三種情形下,名稱已被剔除的商事主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可通過提交書面申請,解除任職限制。
這三種情形包括:名稱被剔除的商事主體已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有基本事實和證據證明申請人對該商事主體名稱被剔除不負個人責任,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認為情況屬實;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解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的條件。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連續三年不按期公示年度報告、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的商事主體,將被永遠剔除名稱。商事主體名稱被剔除后,其名稱使用不受保護,只能辦理注銷登記。被剔除名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信息將被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任職資格等事項受到限制,自被剔除名稱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據統計,目前廈門市受到任職限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達13582人次。
按照通知要求,商事主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申請解除任職限制的,應當向作出任職限制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名稱被剔除商事主體受限人員解除任職限制申請表和本人身份證明。要證明對商事主體名稱被剔除不負個人責任的,申請人至少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或職能部門、司法機關出具的證據,其本人在該商事主體此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前已被免職或已與該商事主體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等材料。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通知規定的,將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解除任職限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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