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代理外資公司注冊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注冊外資企業,首先要尋找并委托專業的外資公司注冊代理服務商,詳細咨詢外資公司注冊所需準備的材料、外資公司注冊流程、注冊費用、稅收優惠政策等詳細情況。在與代理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后,可正式進入外資公司注冊流程。

怎樣選擇正規合法的代理注冊公司
隨著現代法律的不斷完善,我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企業經營業朝著越來越有序合法的方向發展。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們也需要對自身的行為更加注意。我們應該如何選擇正規合法的代理注冊公司呢?
第一點,公司必須是工商局認可的,有正規營業執照的代理注冊公司。如果沒有經過法律程序承認的公司,通常都是不正規的。廣大顧客不要輕易與次公司進行合作。
第二點,公司內部有一整套詳細的制度,以及具體的操作流程,確保每一項服務都是合法的,提供的服務有法律依據作為支撐的。
第三點,公司在業內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有良好的口碑。并且與較多的企業有長期合作的穩定關系。
一、委托專業的外資公司注冊代理公司
可以代理外資公司注冊業務的公司有很多,但每家公司的實力、經驗等不一,收取的代理服務費也不盡相同。
為順利辦理外資公司注冊,需尋找并委托有經驗、有實力的代理公司。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據代理公司的規模、業務能力、客戶規模等方面,判斷其是否專業。
二、外資公司注冊代理服務費標準
1、注冊外資公司代理服務費:8000元人民幣。
2、外資貿易公司申請進出口備案代理服務費:4000元人民幣。
3、注冊外資分公司代理服務費:4800元人民幣。
4、代理外資公司行業審批許可:代辦普通行業許可證的代理服務費2000元人民幣,特殊行業審批面議。
三、外資公司變更或注銷代理服務費
1、外資公司變更代理服務費:4800元人民幣。
2、外資公司注銷代理服務費:4800元人民幣。
3、外資分公司變更代理服務費:3800元人民幣。
4、外資分公司注銷代理服務費:3800元。
四、外資公司其它服務代理費用
1、外資公司代理記賬:800-1800元人民幣。
2、注冊香港公司:4800元人民幣。
3、注冊內資公司代理服務費:2000元人民幣。
外資公司注冊條件
與在國外注冊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國大陸注冊外資公司的材料非常多,注冊條件也較苛刻。
外資公司注冊的條件有很多,其注冊條件主要有公司股東、監事、董事、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注冊服務中心依據多年為客戶代理注冊公司的經驗,將注冊外資公司的條件整理如下:
1、外資公司股東
外商獨資公司的股東可以為外資企業,也可以外資居民。
中外合資公司的股東,對于中方股東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東不能是中國居民,必須是中國公司。
外資公司注冊時,需提交并驗資股東的身份證明。外資企業提交經公證過的合法開業證明,外資個人提交經公證過的護照。
2、外資公司監事
若設監事會,至少需三名監事成員。若不設監事會,可設一名監事即可。
監事可以是外資個人也可以是中國大陸居民。在辦理外資公司注冊時,需提交監事的身份證明。
3、外資公司董事
外資公司成立時,可以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若不設董事會,需設一名執行董事。外資公司董事或執行董事即可以聘請大陸居民也可以委派外資個人擔任。
外資公司注冊時,董事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
4、外資公司注冊資本
中國大陸注冊外資公司,注冊資本需實際出資。外資公司注冊資本可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外資公司各行業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普通的外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人民幣,且注冊資本可以分批出資,首次出資不低于20%,其余可在兩年內出資。
外資投資者需將注冊資本打入外資公司外匯賬戶,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來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5、公司名稱
外資注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公司名稱核準,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注冊公司查名的規則是,同行業中,公司名稱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個字號的,需拆開來查名。
6、經營范圍
外資注冊公司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后的業務范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
中國對外資公司注冊登記是實行審批制的,有些行業,如礦產、零售等是屬于外資限制進入的行業,需中國商務部審批。
7、公司注冊地址
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商用的辦公地址,需提供租賃協議、房產證復印件及租賃發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時,需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確定了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股東及出資比例、注冊資本,股東、董事、監事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9、可行性研究報告
外資公司審批時,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10、財務人員
公司進行稅務登記時,需提交一名財務人員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復印件、會計上崗證復印件與照片。
11、法定代表人
外資公司需設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東之一,也可以聘請。外資公司或中外合資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外資人。
外資公司注冊時,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照片。
此外,外資公司涉及到特殊行業審批時,各行業許可審批的條件也不盡相同。
外資公司注冊流程
1. 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2. 授權委托書;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項目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臺灣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復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托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保局申請批復,但本批復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后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項目量身制定);
12. 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許可的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3個方面。
(一)進口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及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出口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參考資料《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三)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方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2.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關於從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的規定,將原規定享受該優惠政策只能是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或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范圍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
4.對我國各航空公司與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預提所得稅. 1999年9月1日以后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征收預提所得稅. 稅款由民航企業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
5.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繳交期限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并且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外資企業注冊資本:
外資企業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注冊資本外資企業注冊資本(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
注冊資本≤50萬美元1年
50萬美元<注冊資本≤100萬美元1.5年
100萬美元<注冊資本≤300萬美元2年
300萬美元<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3年
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第一條 為保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
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第三條 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第四條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第五條 合營各方未能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的;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條 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后,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三個月,仍未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一個月內繳清出資。
未按照前款規定的通知期限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撤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并清理債權債務;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 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前款合營各方在兩個月內未簽訂繳付出資期限補充協議,又未繳清出資,致使合營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無法籌建或者無法開業滿六個月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撤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出資參照本規定執行。
前款違約方已經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由合營企業對該出資進行清理。
守約方未按照第一款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的,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撤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如合營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出資期限繳付其出資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繳清按照合同規定應當繳付的出資。
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清其出資的,可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如果合營各方未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各自出資期限,并且未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本規定簽訂關于合營各方繳付出資期限的合營合同補充協議,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獲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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