掙三百三十元被罰六萬元
10月28日,福建省仙游縣鯉城街某餐飲店經營者凌某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因對煎包使用不合格甜蜜素,被沒收違法所得330元,并被處以6萬元罰款。
9月2日,根據群眾舉報,仙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股執法人員依法對鯉城街道某餐飲店制售的煎包進行抽樣并送檢。
9月29日,執法人員依法向凌某送達了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通知書和莆田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結論為“所檢甜蜜素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凌某涉嫌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即被立案調查。
經查,凌某經營的餐飲店所制售的煎包在當日的抽檢中被檢測出甜蜜素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凌某對檢驗報告無異議且沒有提出復檢申請。據凌某所述,當天他共制售煎包550個,售價是每個2元,成本是1.4元,經營額共1100元,違法所得330元。
據了解,甜蜜素又名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功能是增加甜味,其甜度是蔗糖的30倍~40倍。作為食品添加劑,它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中的可允許使用范圍不包含面粉制品,不能用于煎包的面皮中。
據悉,消費者如果經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標的飲料或其他食品,可能對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損害,特別是對代謝排毒能力較弱的老人、孕婦、小孩危害更明顯。經營者所產的煎包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為降低成本,同時滿足消費者的口感,在產品中超范圍添加甜蜜素。
凌某制售煎包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甜味素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該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凌某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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