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好了嗎?7月1號《新公司法》就要實施了
新《公司法》生效前各位股東的工作清單
1.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減資或修改出資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股東的出資期限超過五年,或者公司注冊資本明顯超過公司目前的業務規模,那么股東可以考慮公司先減資,然后再修改出資期限。
2.建議公司的發起股東互相督促,實繳注冊資本避免將來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依據:《公司法》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并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
為確保自身股東資格的穩定,建議股東在實繳出資后,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并且一定要讓法定代表人簽字,確保其股東資格符合《公司法》的形式要求
4.老股東是否未實繳即轉讓,且需督促新股東及時實繳如果老股東未實繳即轉讓,那么一旦新股東也未出資,則老股東就要對新股東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所以老股東也并非完全高枕無憂,一定要督促新股東及時出資
新《公司法》生效前各位股東的工作清單
5.如不打算減資而計劃實繳,那應按時繳足避免失權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如果股東沒有按時出資,董事會是有權利限制股東的股東權利,甚至可以向股東發出失權通知使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因此,如果股東不打算減資,而是想要實繳,那么就要在公司法規定的認繳期限內實繳到位,避免失權。
6.如現金實繳有困難,可考慮其他合法的非貨幣
出資形式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實踐中,土地、房產、車輛其他貨物、機器設備、商標、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對外債權持股其他公司的股權……...這些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且可以轉讓的財產,都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
所以,當股東覺得貨幣出資有困難時,則可以考慮上述合法的非貨幣出資形式,完成實繳
7.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資料的范圍有所擴大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本公司以及全資子公司的會計憑證,而且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
新《公司法》生效前各位股東的工作清單
8.及時排查公司負債情況,尤其是到期債務是否能夠清償,積極采取應對措施,避免出資“加速到期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就是所謂的出資“加速到期”。據此應當是不再要求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惡意延長出資期限等要件,只需證明“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可要求已認繳但未屆期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鑒于此,建議股東們及時排查公司是否存在到期債務以及到期債務能否及時清償,并采取積極措施應對,避免出資“加速到期”
9.如果想盡早退出,股東對外股權轉讓流程比之前要更簡單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不再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股東即可。并且其他股東30天未回復不再視為同意轉讓,而是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新《公司法》生效前各位股東的工作清單
10.新進股東要及時督促公司變更股東名冊,確保自己
的股東資格合法有效并可以名正言順地行使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條明確規定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如果新進股東想主張股東權利,那么切記要盡快督促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在此之后,方可行使股東權利。
11.如果公司規模較小,可以考慮不設監事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換言之,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如果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那就可以不設監事,公司的治理機構就更加簡單。
12.加強對全資子公司董監高的監督
如果發現全資子公司董監高違反忠誠勤勉義務損害公司權利股東可以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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